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,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,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,鼓励学生个性发展,培养具有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(主席令第39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(主席令第40号),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,允许本科学生在适当情况下调整原修读专业(类),转入新的专业(类)学习,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学院调整修读专业(类)工作坚持教学质量第一的宗旨,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。
第三条 学院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年级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(类)有兴趣和专长的,调整修读专业(类)后有利于自身发展的,可申请调整修读专业(类)。
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得申请调整修读专业(类):
(一)入学后违纪受到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、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;
(二)根据学校招生政策不允许调整修读专业(类)的,如数字媒体艺术,网络与新媒体+法学双学位实验班;
(三)经学校研究确认其他不适合调整修读专业(类)的;
第五条 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仅限在提前批次、同学科内相关专业(类)间调整;申请转入提前批次专业(类)学习的,须满足提前招录专业(类)要求的各项条件。
第六条 转入转出专业(类)实行双向选择,调整修读专业(类)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。学院成立由书记、院长为组长,副书记、纪委书记、教学副院长、相关教学系正副系主任、教学秘书、学办主任、大一年级辅导员、相关专业大一班导师组成的院工作小组,负责制定本院调整修读专业(类)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、咨询、报名、考核、监督以及确定拟转出转入学生名单等工作。
第七条 满足调整修读专业(类)条件学生均可提出调整修读专业(类)申请。转入计划控制在该专业(类)同届人数的15%,如转入计划数突破15%,学院将报教务部审批。
第八条 调整修读专业(类)工作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,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前四周,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只能调整修读专业(类)一次,一次只能申请一个专业。
第九条 调整修读专业(类)具体工作程序如下:
(一)学生申请转出,我院对转出学生资格进行审核,经学院审批同意,并经网上公示后,连同其他材料送交申请转入学院;
(二)申请转入我院新闻传播学(类)专业和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,资格审查合格后,需参加转专业综合考核,可通过笔试、面试等方式进行。考核工作由我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。按照申请转专业学生最后的综合成绩进行排名,其中在校平均成绩占综合成绩的20%,考核成绩占综合成绩的80%,最后按照综合成绩排名择优遴选转入我院相关专业,公示批准转入后,不允许再申请转出或调换专业。
(三)学院对转入学院提交的拟接收专业(类)调整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发文公布。后续相关手续办理。根据调整修读专业(类)学生名单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十条 学生因身心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(含休学创业、退役后复学等)不能继续在原专业(类)学习的以及申请个别调整修读专业(类)的,按学校细则规定执行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,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细则。
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欧洲杯竞猜手机app推荐本科生调整修读专业(类)细则》作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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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1月11日